Section 21 廢除後想賣出租物業?2026年 Ground 1A 合法收樓出售指南

📌 30秒摘要

  • 新增條文:Ground 1A 為 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全新加入的強制性收樓理由
  • 適用對象:業主決定出售物業,租客在租期間
  • 關鍵時限:須提供4個月通知期,通知期屆滿日不得早於租約開始後12個月
  • 重大風險:違反限制期重新出租,民事罰款 starting point £25,000,最高可達£40,000

業主應先知道的重點

如果業主想在 Section 21 廢除後出售仍有租客居住的英國出租物業,Ground 1A 是新法案下的主要合法途徑之一。業主必須有真實出售意圖,並向租客發出 Section 8 Notice of Possession(Form 3A),提供最少4個月通知期。即使租客最終遷出,業主亦須留意12個月限制期,期間一般不得重新出租或重新推廣放租,否則可能面臨最高 £40,000 罰款及 Rent Repayment Order 風險。


作者:李家祺 Stephen Lee
英國註冊土木工程師(CEng)|持牌物業地產代理|UKALA 會員
London Homes 董事總經理|英國全境物業顧問
逾13年英國租務管理經驗|服務逾百位香港及海外業主|廣東話全程服務

更新日期:2026年6月|閱讀時間:約9分鐘


業主想賣樓,租客在租:新法案下的合法途徑

Section 21 廢除後,業主想收回物業已不能再用「無理由」終止租約。值得留意的是,Renters’ Rights Act 生效後,大部分私人出租市場的現有及新訂 assured tenancy,均會轉為 periodic tenancy,業主再無法單純依賴「租約到期」收回物業。如業主決定出售旗下出租物業,而租客仍在居住,新法案為此情況提供了專門的法律途徑:Ground 1A。

Stephen 在處理香港業主個案時,留意到一個逐漸增加的趨勢:新法案生效後,不少業主重新評估是否繼續持有英國出租物業。管理責任加重、合規要求提高,部分業主開始考慮套現離場。Ground 1A 正是為這類情況而設,但業主必須清楚了解其申請條件及限制,否則容易因程序錯誤而面臨嚴重罰則。

本文整理 Ground 1A 的完整申請要求、時限及常見誤區,供考慮出售物業的業主參考。


什麼是 Ground 1A?

Ground 1A 是英格蘭《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》新增的強制性收樓理由(Mandatory Ground),容許業主以真實出售意圖為由,在提供最少4個月通知期後,依法向法庭申請收回出租物業。

與 Section 21 不同,Ground 1A 並非「無理由」終止租約,而是業主須向法庭證明其出售意圖屬實。由於屬於強制性理由,只要業主符合 Ground 1A 的法定條件,並已妥善處理其他可能影響 possession claim 的合規事項,例如租約、按金、物業安全文件及通知書送達方式等,法庭一般須頒發管有令,租客不得以個人情況特殊為由抗辯。


Ground 1A 申請條件

一、通知期:最少4個月

業主須向租客發出正式 Section 8 通知書/Notice of Possession(Form 3A),提供最少4個月的通知期。

二、通知期屆滿日不得早於租約開始後12個月

業主可以在租約開始後首12個月內發出 Ground 1A 通知書,但通知期屆滿日,即最早可要求租客離開或申請收樓的日期,不得早於租約開始後12個月。實務上,如要讓4個月通知期屆滿日剛好落在租約開始12個月之後,業主通常最早可在租約開始後第8個月左右發出通知;但實際日期仍須按租約開始日、通知送達日及表格內容計算。

三、誠信要求:須有真實出售意圖

業主須向法庭證明在發出通知時及聆訊當日均有真實出售意圖。法例並無明確列明所需證據種類,由法官按個案判斷,但政府指引列出的常見有效證據包括:已委托地產代理(instructed estate agent)及律師(solicitor)的書面確認、買賣合約草稿,或與物業轉易師(Conveyancer)的往來文件。

四、法例不要求完成交易

政府指引的重點在於業主須證明「出售意圖」,而非保證最終成交。法例並無要求物業在指定期限內必須售出,只要求業主在發出通知及聆訊時均有真實意圖。


12個月限制期:Ground 1A 最關鍵的後續限制

業主成功透過 Ground 1A 收回物業後,並非完全自由處置。法例設有「限制期」(Restricted Period),由通知書內列明的最早收樓日期起計12個月內,業主:

  • 不可將物業以21年或以下年期重新出租
  • 不可將物業作短期出租或授予 licence(例如 Airbnb 等可能構成 relet 或 remarketing 的安排,實際情況須按個案判斷)
  • 不可張貼或授權任何人張貼放租廣告

由於通知期本身已是4個月,業主由發出通知書起計,一般情況下實際上最少約16個月內都不可以將物業重新出租,但確實時長須以通知書內列明嘅收樓日期及限制期計算方式為準。

限制期的例外情況

12個月限制期並非完全沒有例外。根據政府指引,以下情況限制期可能不適用或提早結束:

  • 業主或其近親遷入物業,並以該物業作唯一或主要住所
  • 租客或 licensee 本身同意購買該物業,或同意承租超過21年
  • 業主與新租客訂立超過21年的長期租賃(long lease)
  • 法庭最終是基於 Ground 1A 以外的其他理由頒發管有令

實際情況屬於法律技術性問題,業主在考慮重新出租前,建議先取得專業法律意見確認。另外,部分於2026年5月1日前已存在、非 Assured Shorthold Tenancy 形式的特殊 assured「lifetime」tenancies,本身亦不適用 Ground 1A,業主須先確認現有租約的性質。

Stephen 特別提醒:「這是業主最容易忽略的一點。很多人以為拿到管有令、租客遷出後就完全自由,但如果出售計劃中途有變,在限制期內絕對不能隨意放租,否則面臨嚴重罰則。我建議業主在決定使用 Ground 1A 前,務必確認出售決定已經明確,並做好若中途未能成功出售的應對方案。」


違反限制期的後果

與限制期相關的違規,即在限制期內重新出租或推廣放租,可面臨高額 financial penalty。政府民事罰款指引列出的 starting point 為 £25,000,最高可達 £40,000,並可作為刑事檢控的替代處罰。其他較輕微的相關違規,亦可能涉及最高 £7,000 罰款。

此外,租客或地方政府亦可向法庭申請 Rent Repayment Order,根據現行指引最高可達24個月租金,惟須視乎相關 housing offence 的具體類別而定。

若業主在明知或罔顧法庭不會基於 Ground 1A 頒發管有令的情況下仍然使用該理由,並導致租客在沒有正式管有令的情況下於4個月內遷出,亦可能構成相關 offence,面臨罰款或刑事檢控風險。

代理人若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避免違規,可獲法律抗辯,但業主本人的責任不會因此免除。


Ground 1A 申請流程

第一步:確認出售決定及準備證據

業主須有明確的出售意圖,建議在發出通知書前已委托地產代理及律師,並保留書面委托文件,作為日後法庭審查的佐證。

第二步:發出正式通知書

使用英國政府指定的私人出租市場表格(Form 3A),列明引用 Ground 1A,並提供最少4個月通知期,確保通知期屆滿日不早於租約開始後12個月。

第三步:向縣法院提交申請

通知期屆滿而租客仍未遷出,業主可向縣法院申請管有令。截至 GOV.UK EX50 最新收費指引,County Court possession claim 費用為 £404;費用日後可能調整,申請前應以 HMCTS 最新收費表為準。

第四步:法庭審理

法庭將審查業主在通知發出時及聆訊當日是否均有真實出售意圖,並確認其他相關合規事項已妥善處理。由於屬強制性理由,一旦業主提供充分證據,法庭一般須頒發管有令。

第五步:留意限制期及其例外情況

管有令執行後,業主須緊記限制期內不可將物業重新出租或放租廣告,除非符合既定的例外情況。


香港業主的實際考量

對於身處香港、考慮出售英國物業的業主,Ground 1A 的時間規劃尤其重要。

通知期加申請程序,由發出通知到租客遷出,整體可能需要5至8個月,業主須提前規劃出售時間表。

法庭要求的證據,例如地產代理委托信、律師往來文件,業主身處海外較難即時整理及提交,建議提前委托本地專業團隊協助準備。

若出售計劃中途有變,業主必須留意限制期內不可隨意放租,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罰款,建議業主在使用 Ground 1A 前已有清晰的後備方案,並了解相關例外情況是否適用於自身狀況。

Stephen 指出,在他們處理過的個案中,不少業主直到決定出售時,才發現現有租約或合規文件存在問題,導致 Ground 1A 申請延誤。如果業主有出售計劃,建議及早諮詢,讓專業團隊同步審查物業的合規狀況及租約細節,並評估出售計劃的可行時間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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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Q (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)

Ground 1A 是否需要租客同意?

不需要。Ground 1A 屬強制性理由,業主只需符合所有法定條件(通知期、通知期屆滿日限制、真實出售意圖及其他相關合規事項),法庭一般須頒發管有令,租客不得以個人情況為由抗辯。

業主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出售嗎?

不需要。政府指引的重點在於業主須證明出售意圖,而非保證完成交易。法例並無規定物業必須在特定期限內售出,但若其後未能售出而重新出租,必須遵守限制期及其相關規定,否則面臨罰則。

12個月限制期是否完全沒有例外?

並非完全沒有例外。根據政府指引,若業主或其近親遷入並以該物業作唯一或主要住所、租客或 licensee 已同意購買物業或承租超過21年,或法庭最終是基於 Ground 1A 以外的理由頒發管有令,限制期可能不適用或提早結束。實際情況屬於法律技術性問題,建議業主先取得專業法律意見。

業主可否在限制期內將物業出售予另一名業主(連租客一併出售)?

可以。限制期限制的是「重新出租」,並非禁止出售物業本身。業主可選擇將物業連同現有租客一併出售予其他投資者,惟若管有令已執行、租客已遷出,則物業已屬空置狀態,連租客出售的安排須另行商討。

Ground 1A 與其他 Grounds 可以同時引用嗎?

可以。政府指引確認業主可以同時引用多於一個 Ground 提出申請。如業主同時有出售意圖及租客違約情況(例如欠租),可在通知書內同時列明 Ground 1A 及其他適用的 Grounds,增加申請的穩妥性。

業主可否要求租客簽署「遷出同意書」以避免經過法庭程序?

業主可以與租客協商自願退租,但須非常小心。若安排處理不當,可能引起租客日後爭議,甚至被質疑是否以 Ground 1A 作不當壓力促使租客在沒有管有令下遷出。無論業主或租客,簽署 Deed of Surrender 前均建議先取得獨立法律意見。


資料來源

  1. UK Government — 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正式法案全文
    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pga/2025/26
  2. UK Government — Grounds for possession: guidance for tenants
    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grounds-for-possession-tenant-guidance/grounds-for-possession-guidance-for-tenants
  3. UK Government — Assured tenancy forms:Form 3A Notice seeking possession for privately rented property
    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assured-tenancy-forms
  4. UK Government — Civil court fees (EX50)
    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fees-in-the-civil-and-family-courts-main-fees-ex50/civil-court-fees-ex50
  5. UKALA — Renters’ Rights Act 會員指引
    https://www.ukala.org.uk

延伸閱讀:《Section 21 廢除後,業主如何合法收回物業?2026年 Section 8 完整指南》



本文根據截至2026年6月 GOV.UK 公開資料及指引整理。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的實務操作、表格、法院費用及地方政府執法政策可能更新,業主在採取行動前應先取得專業法律或租務管理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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