📌 30秒摘要
- 核心門檻:Ground 8須租客欠租達3個月(月租)或13週(週租),且通知發出當日及聆訊當日均須仍處於欠租狀態
- 最大陷阱:租客喺聆訊前補交少量欠租,可令Ground 8即時失效
- 新增保障:Renters’ Rights Act新設Ground 8A,專門應對租客反覆進出欠租狀態的情況
- 關鍵時序:由第一次遲交到成功收樓,正常情況需時5至8個月
業主應先知道的重點
英國租客開始拖欠租金,業主唔應該立即申請法庭收樓,亦唔應該置之不理。正確做法是由第一次遲交開始,就以書面方式記錄每一次欠款及溝通,並持續監察欠租金額是否已達Ground 8的法定門檻——月租拖欠3個月,或週租拖欠13週。業主須留意,通知發出當日及法庭聆訊當日均須仍處於欠租狀態,Ground 8先能成立;若租客喺聆訊前補交欠租,即使只係部分金額,都可能令整個申請失效。因此,業主喺欠租初期已經應該同時考慮引用Ground 10及Ground 11作為後備理由,而Renters’ Rights Act亦新增咗Ground 8A,專門處理租客反覆進出欠租狀態嘅情況。
作者:李家祺 Stephen Lee
英國註冊土木工程師(CEng)|持牌物業地產代理|UKALA 會員
London Homes 董事總經理|英國全境物業顧問
逾13年英國租務管理經驗|服務逾百位香港及海外業主|廣東話全程服務
更新日期:2026年7月|閱讀時間:約12分鐘
租客欠租:業主最常見的租務危機
無論物業管理得幾好、租客篩選幾嚴謹,租金拖欠始終是英國業主最常遇到的租務問題之一。租客可能因為突然失業、財務困難、或單純疏忽,而未能準時繳付租金。
問題唔在於欠租本身會唔會發生,而在於業主喺欠租發生後,係咪知道每一步應該點做。Stephen 喺處理香港業主個案時,見過兩種極端:一種是業主一發現遲交就立即發律師信、揚言即時申請法庭,結果不但徒勞(因為未達Ground 8門檻),仲激化咗同租客的關係;另一種是業主完全唔處理,任由欠租累積數月,到終於決定行動時,已經錯過咗最佳的證據記錄時機。
本文以時間表形式,整理業主由第一次遲交到成功收樓的完整應對步驟,幫助業主喺每個階段都知道應該做咩、唔應該做咩。
第一階段:第一次遲交(第1至7日)
業主應該做的事:
租客遲交租金的第一日,業主就應該開始書面記錄,唔好等到欠租變得嚴重先處理。記錄應包括:
- 租金到期日及實際收款日(如有收到)
- 業主向租客發出的第一次提醒(建議以電郵或WhatsApp書面形式,避免純電話溝通)
- 租客的回覆內容(如有)
Stephen 指出,好多業主誤以為第一次遲交唔重要,隨口講句「無所謂,遲幾日啦」就算,冇留低任何書面記錄。「呢個係好危險嘅做法。日後如果情況惡化去到要申請法庭,法庭會睇你有冇完整嘅欠租及溝通記錄。如果你由第一日開始就冇記錄,你嘅證據鏈就有缺口,租客大可以喺聆訊時聲稱『業主一直冇追討,等於默許』。」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喺呢個階段就發出正式法律恐嚇,例如「如果唔交租即刻報警」或者「即刻搬走」。呢類說法唔具法律效力,而且可能被視為滋擾租客(Harassment),對業主日後嘅申請反而不利。
第二階段:持續遲交或小額欠租(第7至30日)
業主應該做的事:
如果租客未有回覆首次提醒,或者只交咗部分租金,業主應該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,清楚列明:
- 尚欠的具體金額
- 租約中關於租金繳付的相關條款
- 業主希望了解租客的困難,並提供合理的還款安排(如分期補交)
呢個階段的重點是保持專業同開放的溝通態度,而唔係威嚇。Stephen 建議業主主動了解租客拖欠的原因——係咪失業?係咪家庭突發事故?如果租客願意溝通並提出還款計劃,業主應該考慮以書面形式確認雙方同意的安排,呢份文件日後如果需要用到法庭程序,都係業主嘅有利證據。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喺呢個階段自行採取「自力救濟」行動,例如換鎖、斷水斷電、擅自入屋取走租客財物。呢啲行為喺英國屬於非法驅逐(Illegal Eviction),業主可能面臨刑事檢控,後果遠比欠租本身嚴重。
第三階段:欠租持續累積(第30至60日)
業主應該做的事:
如果租客持續未有交租,累積欠租已達1至2個月,業主應該開始準備更正式的文件,包括:
- 完整的租金收支記錄(銀行對帳單、租金記錄表)
- 所有同租客的書面溝通記錄
- 已發出的所有正式提醒信副本
呢個階段,業主可以考慮發出一份「Letter Before Action」(訴訟前警告信),正式書面通知租客,如果欠租未能喺指定期限內清還,業主將考慮採取法庭行動。呢份信唔係法定要求,但係一個清晰的警告訊號,同時亦係業主日後喺法庭上顯示自己已經合理地俾機會租客的證據。
業主須留意,呢個階段仍未達到Ground 8的3個月門檻,所以唔應該急於發出Section 8通知書。
重要提醒:如果租客領取 Universal Credit 嘅住房福利部分(Housing Element),業主計算欠租金額時須格外小心。若欠租純粹係因為政府尚未發放該筆福利款項所致,呢部分金額不可計入Ground 8所需嘅欠租門檻。業主應保留清晰記錄,區分哪些欠租屬於租客本身未有繳付,哪些屬於福利發放延誤。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喺未達門檻時就發出Section 8通知書。如果Ground 8的欠租金額未達3個月,通知書可能因為理由不成立而無效,業主須重新計算等待期,反而拖慢咗整個收樓程序。
第四階段:欠租達致Ground 8門檻(第90日或以後)
業主應該做的事:
當租客的欠租達到月租3個月(或週租13週)的門檻,業主可以開始準備發出正式Section 8通知書(Form 3A)。發出前,業主應該:
- 再次核實欠租金額,確保準確無誤,並確認並非因Universal Credit延誤發放所致
- 確認通知書發出當日,租客仍處於欠租狀態
- 考慮是否同時引用Ground 10及Ground 11作為後備理由
發出Form 3A時,Ground 8所需的通知期為最少4週(28日),較舊制的2週已經倍增。通知期由送達日起計,並非業主準備文件的日期。業主必須使用最新版的Form 3A(由GOV.UK下載),舊版Form 3已不再適用於私人租務市場,錯誤使用會令通知書無效。
Stephen 特別提醒:「呢個階段最容易出現嘅情況係,業主終於等到門檻達標,滿心歡喜發出通知書,點知租客突然籌到錢,喺聆訊前一星期補交咗大部分欠租,令欠租金額跌返落3個月門檻以下。呢個時候,Ground 8會即時失效,業主嘅申請可能全盤落空。所以我哋一直強調,發出通知書時應該同時引用多個Grounds,唔好將所有希望放喺Ground 8一個理由度。」
Ground 8A:針對「反覆欠租」租客的新增保障
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新增咗Ground 8A,屬強制性理由,專門處理一類過往業主最頭痛嘅情況:租客持續進出欠租狀態,每次業主準備申請時就補交少量金額令Ground 8失效,但之後好快又重新欠租,形成循環。
Ground 8A 嘅設計正正回應呢個漏洞,容許業主喺租客有反覆欠租記錄嘅情況下,即使個別時間點未必剛好達到Ground 8嘅3個月門檻,仍然可以引用呢個新理由申請收樓。呢項條款對長期處理「時交時唔交」租客嘅業主尤其重要。
Stephen 指出:「Ground 8A 係新法案入面業主應該特別留意嘅一項。以前遇到反覆欠租嘅租客,業主往往陷入不斷重新計算3個月門檻嘅循環,好消耗時間同心力。而家有咗呢個新理由,業主嘅處理方式應該有所調整,建議喺懷疑租客屬於反覆欠租模式時,及早保留完整嘅欠租及還款記錄,日後可以更靈活咁選擇引用邊個Ground。」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因為終於達到門檻而心急,喺未核實清楚欠租金額及日期計算前就倉促發出通知書。任何計算錯誤都可能令通知書無效,需要重新發出並重新等待通知期。
第五階段:通知期屆滿,租客仍未清還或遷出(第120日或以後)
業主應該做的事:
如果4週通知期屆滿,租客仍未清還欠租亦未遷出,業主可以向縣法院申請管有令,費用為£404。申請時需要準備:
- 完整租金收支記錄
- 租約正本及副本
- 所有相關書面通訊記錄
- Form 3A通知書及送達證明(例如郵局送遞證明、電郵送達記錄、簽收確認)
業主亦須注意,申請大部分Grounds前,須確認租客的按金已經妥善存入認可的按金保護計劃(Tenancy Deposit Scheme),並已向租客提供Prescribed Information,否則法庭可能拒絕受理申請。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喺申請法庭程序期間停止記錄。即使已經入禀法庭,業主仍應繼續記錄租客有否交租、有否任何新的溝通,呢啲記錄喺聆訊時可能成為關鍵證據。
第六階段:法庭聆訊
業主應該做的事:
法庭將安排聆訊,業主可親自出席或委托代表。聆訊當日,法庭會核實租客是否仍處於欠租狀態——呢個係Ground 8能否成立的關鍵時刻。業主應確保:
- 帶齊所有原始文件
- 清楚列明欠租的具體計算(由邊日到邊日、金額幾多)
- 如引用多於一個Ground,準備好每個Ground的對應證據
業主不應該做的事:
唔好喺聆訊當日先臨時整理文件。所有證據應該喺申請法庭程序前已經準備妥當,聆訊當日只需按序提交。
第七階段:管有令頒發後
如果法庭頒發管有令,通常會給予租客14日遷出,若租客可證明因遷出而面臨特殊困難,法庭最長可延展至6週。如果租客喺指定日期仍拒絕遷出,業主可申請執行令(Warrant of Possession),費用£143,由法庭執達主任執行強制遷出。業主切勿自行更改門鎖或強行趕走租客,必須經由執達主任按法定程序執行,否則同樣構成非法驅逐。
整體時間表總結
| 階段 | 時間點 | 業主行動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次遲交 | 第1-7日 | 書面記錄,友善提醒 |
| 持續遲交 | 第7-30日 | 正式書面通知,了解原因 |
| 欠租累積 | 第30-60日 | 準備文件,發Letter Before Action |
| 達Ground 8門檻 | 第90日起 | 發出Form 3A,同時引用Ground 10、11(或Ground 8A) |
| 通知期屆滿 | 第120日起 | 向縣法院申請管有令(£404) |
| 法庭聆訊 | 視法庭排期 | 出席並提交證據 |
| 管有令頒發 | 聆訊後 | 給予14日(特殊情況最長6週)遷出期 |
| 強制執行(如需要) | 遷出期後 | 申請執行令(£143) |
由第一次遲交到成功收樓,正常情況需時5至8個月,複雜案件可能更長。
香港業主的實際考量
對於身處香港的業主,欠租處理有幾個額外挑戰:
即時反應困難:租客遲交租金的第一日,正正係最需要即時書面記錄同回應的時候,但時差同日常工作可能令業主未能第一時間處理。
證據記錄容易遺漏:如果業主唔喺英國,好多溝通可能透過代理轉達,容易出現記錄不完整或遺漏的情況,日後喺法庭上可能成為弱點。
心理壓力:眼見租金持續拖欠但人喺海外,難以親自跟進,容易令業主過早採取不當行動(例如自行威嚇租客),或者相反地拖延太耐先開始處理。
Stephen 指出:「我哋幫業主管理物業時,由租客第一日遲交開始,就會有完整嘅記錄系統。業主唔需要親自處理每一個提醒同跟進,但可以隨時查閱完整記錄。呢個做法唔單止令業主安心,亦令日後如果真係需要行使Section 8程序,我哋有齊晒需要嘅證據,唔使臨時搜集。」
FAQ (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)
租客欠租未滿3個月,業主可以點做?
未滿3個月門檻,業主未能引用Ground 8。但可以考慮引用Ground 10(拖欠租金,未達Ground 8門檻)或Ground 11(持續遲交),呢兩個屬酌情性理由,法庭會根據整體情況決定是否頒令。同時,業主應繼續書面記錄及嘗試同租客溝通解決方案。
租客部分補交欠租,Ground 8仲成立嗎?
視乎補交後嘅欠租金額是否仍達3個月門檻。如果補交後跌返落3個月以下,Ground 8即時失效。呢個係業主應該同時引用Ground 10、11作後備理由嘅原因。如果租客屬於反覆進出欠租狀態嘅模式,業主亦可考慮新增嘅Ground 8A。
Ground 8A同Ground 8有咩分別?
Ground 8同樣屬強制性理由,要求申請時及聆訊時均須達到3個月欠租門檻。Ground 8A則專門針對租客反覆進出欠租狀態嘅情況而設,即使個別時間點未必剛好符合Ground 8嘅門檻要求,業主仍可能引用呢個新理由。建議業主如遇到租客有反覆欠租記錄,向專業人士查詢Ground 8A嘅具體適用條件。
業主可唔可以自行更改門鎖追討欠租?
不可以。呢個屬於非法驅逐(Illegal Eviction),刑事罪行,業主可能面臨檢控及民事索償,後果遠比欠租本身嚴重。
業主發現租客欠租,可唔可以直接扣起按金抵債?
不可以喺租約期內單方面扣起按金。按金須經按金保護計劃處理,通常喺租約終結、雙方同意或法庭裁決後先可以動用作賠償用途。
租客領取Universal Credit,欠租計算有咩要注意?
如果租客的Universal Credit住房福利部分因政府延誤發放而導致欠租,呢部分金額不可計入Ground 8所需的欠租門檻。業主應清楚區分租客本身未繳付的部分,同福利延誤造成的部分。
業主應該幾耐檢查一次租客的繳租狀況?
建議每次租金到期日後1至2日內檢查,如發現遲交即開始記錄,唔好等到累積多個月先發現。
如果租客中途搬走但仍欠租,業主可以點追討?
業主可以喺按金保護計劃申請扣起相應金額(如按金足夠),或透過小額錢債法庭(Small Claims Court)追討差額。如租客已知去向不明,追討難度會大幅提高,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意見。
資料來源
- UK Government — Grounds for possession: guidance for tenants
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grounds-for-possession-tenant-guidance/grounds-for-possession-guidance-for-tenants - UK Government — Assured tenancy forms:Form 3A Notice seeking possession for privately rented property
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assured-tenancy-forms - UK Government — Civil court fees (EX50)
https://www.gov.uk/government/publications/fees-in-the-civil-and-family-courts-main-fees-ex50/civil-court-fees-ex50 - UK Government — Evicting tenants: illegal eviction and harassment
https://www.gov.uk/evicting-tenants/section-21-and-section-8-notices - UK Government — Renters’ Rights Act: an overview for landlords
https://www.gov.uk/guidance/renters-rights-act-an-overview-for-landlords - Housing Act 1988 — Schedule 2, Grounds for Possession(經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修訂)
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pga/1988/50/schedule/2
延伸閱讀:《Section 21 廢除後,業主如何合法收回物業?2026年 Section 8 完整指南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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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根據截至2026年7月 GOV.UK 公開資料及指引整理。個別個案情況可能有所不同,業主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先取得專業法律或租務管理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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