📌 30秒摘要
- 生效日期:2026年5月1日起,租客享有書面申請養寵物的法定權利
- 業主責任:須在28日內書面回覆,不可無故拒絕
- 重大改變:租約內「不准養寵物」的一刀切條款已失效,每個申請須逐一評估
- 主要風險:沉默不回覆等同業主違規,租客可向法庭申請強制批准
業主應先知道的重點
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第11條(2026年5月1日生效)在 Housing Act 1988 新增第16A及16B條,賦予英格蘭私人租務市場所有租客書面申請養寵物的法定權利,並規定業主須在收到申請後28日內書面回覆,且不可無合理理由拒絕。租約內原有的一刀切「不准養寵物」條款在新制度下已不足夠,每個申請均須按物業及寵物的實際情況逐一評估。業主若沉默不回覆,租客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。
作者:李家祺 Stephen Lee
英國註冊土木工程師(CEng)|持牌物業地產代理|UKALA 會員
London Homes 董事總經理|英國全境物業顧問
逾13年英國租務管理經驗|服務逾百位香港及海外業主|廣東話全程服務
更新日期:2026年7月|閱讀時間:約9分鐘
寵物條款的根本改變:由業主主導到須有理由
2026年5月1日以前,英國業主對於租客的養寵物申請享有近乎絕對的決定權。租約內一句「不准養寵物」,業主毋須解釋任何理由,即可拒絕所有申請。租客若不滿,選擇極為有限。
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生效後,情況已根本改變。業主再不能以一刀切方式處理寵物申請,而是必須按物業及寵物的具體情況逐一評估,並在規定期限內給予書面回覆。無合理理由的拒絕,業主面臨法律挑戰。
Stephen 在處理香港及海外業主個案時,見過不少業主仍然沿用舊有做法,例如在新租約內沿用「No Pets」條款,或收到租客申請後一概拒絕而不作任何解釋。他指出,在新制度下,這類做法已構成法律風險。業主不但可能被法庭要求強制批准,若被裁定違規,亦可能須承擔租客的訴訟費用。
什麼是 Renters’ Rights Act 寵物條款?
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第11條在《Housing Act 1988》新增第16A及16B條,為英格蘭私人租務市場所有 Assured Tenancy 的租客設立法定的養寵物申請權利,規定租客可書面申請在租用物業內飼養寵物,而業主的同意不得被無合理理由拒絕。
新條款作為默示條款(implied term)自動適用於所有受 Renters’ Rights Act 規管的租約,無論租約文字內有否明確提及。即使現有租約列有「No Pets」條款,租客仍可根據新法例提出正式申請,業主亦須按新制度回應。
新制度下的主要規定
一、租客申請須以書面提出並描述寵物
租客必須以書面(例如電郵或信件)向業主提出申請,並提供擬飼養寵物的描述,包括種類、品種等基本資料。口頭申請不符合法定程序。
若租客未提供足夠資料,業主可在28日期限內要求補充,但須注意計時問題(詳見下文)。
二、業主須在28日內書面回覆
業主收到申請後,須在28日內以書面方式給予批准或拒絕的回覆。以下情況可延長期限:
- 業主在28日內要求租客提供額外資料:租客提供資料後,業主另有7日作出決定
- 業主需要向大廈業主(Superior Landlord)或業主立案法團(Freeholder)申請許可:業主在28日內提出申請,收到上層業主決定後另有7日回覆
若業主在期限內既未批准亦未拒絕,租客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。沉默不回覆,在新制度下本身已是違規。
三、不可無合理理由拒絕
業主的拒絕必須有充分、具體的合理理由,並與該物業及該寵物的實際情況掛鉤。一句「本物業不接受寵物」或「本人個人不喜歡動物」,在法律上不足以構成合理拒絕。
四、一旦批准,不可撤回
業主一旦批准租客飼養某隻寵物,不可其後改變主意撤回同意。已獲批准的寵物在物業內居住,不構成違反租約。若租客其後希望飼養另一隻寵物,須再次提出新申請。
五、業主可要求購買寵物損壞保險
業主可以購買寵物損壞保險作為批准的條件。保險費用通常由租客承擔,每月約 £4 至 £15,視乎寵物種類及保額而定。業主不可要求額外寵物按金(現行按金上限已由 Tenant Fees Act 2019 規定,不可因寵物而突破上限)。
業主可以合理拒絕的情況
GOV.UK 官方指引明確指出,以下情況業主拒絕申請通常屬合理:
大廈契約或上層業主禁止養寵物:這是最常見的合理拒絕理由,尤其適用於分層物業(Leasehold Flat)。若大廈業契明確禁止飼養寵物,或業主已向上層業主申請許可但遭拒,業主的拒絕具有充分依據。建議業主在拒絕時附上相關契約條款或上層業主拒絕的書面記錄。
物業細小或不適合特定寵物:物業面積、格局、戶外空間等,可能令某些寵物的居住並不適合,例如無後園的細小公寓飼養大型犬。拒絕時須具體說明物業的實際限制,而非泛泛而論。
同住租客或鄰居有嚴重過敏:若物業為共住單位(HMO),或有醫療證明顯示相關人士對動物有嚴重過敏反應,可作為拒絕理由。
危險品種:《危險狗隻法 1991》(Dangerous Dogs Act 1991)的限制不受 Renters’ Rights Act 影響。法例禁止飼養的品種,業主不論如何亦須拒絕。
Stephen 特別提醒,拒絕申請的書面理由必須針對申請中的具體物業及具體寵物,而非籠統說明。例如:「本物業為第三層分層單位,大廈業契第12條明確禁止飼養任何動物,此限制不在業主控制範圍之內」,遠比「物業不適合養寵物」更具法律保障。
業主不可拒絕的情況
以下情況並不構成合理拒絕理由,業主若以此為由拒絕,面臨被法庭推翻的風險:
- 一般性擔心寵物造成損壞(此為保險及按金的保障範圍)
- 個人不喜歡動物或對寵物有偏見
- 過去曾有其他租客的寵物造成問題
- 沒有針對具體物業及寵物情況的具體理由
此外,協助動物(Assistance Animals)如導盲犬、助聽犬等,受《平等法 2010》(Equality Act 2010)保護,業主拒絕的風險更高,且不適用一般寵物申請程序,建議業主在處理協助動物申請前先取得法律意見。
業主的實戰處理流程
一、收到申請後即時記錄
收到租客的書面申請後,應立即記錄收件日期,並開始計算28日期限。不可拖延,因為沉默本身已是違規。
二、核查物業租約及大廈契約
若物業為分層物業,應即時翻查大廈業契,確認是否有禁止養寵物的條款。若有,可據此拒絕;若需要向上層業主申請,應在28日內提出,並記錄申請日期。
三、需要更多資料時即時要求
若租客的申請資料不足(例如未說明品種、體型),應在28日內要求補充,同時記錄要求日期。切忌在28日臨近時才要求,否則可能引起計時爭議。
四、書面回覆,附上理由
無論批准或拒絕,均須以書面作出,並清楚說明理由。若批准,可同時列明寵物保險要求及相關行為守則。若拒絕,須確保理由針對具體物業及具體寵物,並保留書面記錄。
五、批准後訂立寵物附加條款
批准申請後,建議與租客簽訂寵物附加條款(Pet Addendum),列明:
- 已批准飼養的具體寵物(種類、品種)
- 寵物保險要求(保單號碼及有效期)
- 退租時的清潔及修復責任
- 禁止無故添加新寵物(需另行申請)
- 若寵物造成滋擾的處理程序
Stephen 建議:「我們為業主管理的物業,收到寵物申請時會即時記錄,核查大廈契約,並在期限內按物業實際情況給予書面回覆。人在香港的業主,往往因為時差及對英國物業契約不熟悉,容易在28日內未能及時回應,這是我們代業主跟進最常處理到的事項之一。」
對香港業主的特別提醒
身處香港的業主在處理寵物申請時,面對幾個本地業主不會遇到的挑戰:
時差問題:28日期限不會因為業主身處香港而延長,若委托的代理未有及時轉達申請,業主可能在不知情下已超過回覆期限。
不熟悉大廈契約:分層物業的寵物限制通常列於大廈業契(Head Lease),業主若未有保存相關文件,核查可能需時,而28日期限並不會等待。
難以評估物業適合性:業主在海外,難以親自判斷物業是否適合特定寵物居住。若缺乏本地專業支援,拒絕理由可能難以有效支持。
租約內有「No Pets」條款,租客還可以申請嗎?
可以。新法例作為默示條款自動適用,即使租約內有「No Pets」條款,租客仍可根據 Renters’ Rights Act 提出正式書面申請,業主亦須按新制度的程序處理。一刀切條款不再足夠。
業主28日內沒有回覆,會有什麼後果?
若業主在期限內沒有書面回覆,租客可向法庭申請,要求強制執行業主批准申請的義務。法庭若裁定業主違規,可能同時判令業主承擔租客的訴訟費用。
業主批准了一隻貓,租客其後又申請養一隻狗,需要重新申請嗎?
需要。每一隻寵物均需獨立申請,業主對每個申請均須按28日程序處理,不可一次過批准未來所有寵物申請。
業主可以要求寵物按金嗎?
不可以。按金上限由 Tenant Fees Act 2019 規定,不可因寵物而突破上限。業主可以要求的是購買寵物損壞保險,但不可另行收取寵物按金。
大廈管理公司不允許養寵物,業主應如何處理?
業主應在28日內向大廈管理公司或上層業主提出許可申請,並記錄申請日期。若上層業主拒絕,業主可據此拒絕租客申請,並提供相關書面記錄。收到上層業主決定後,業主另有7日向租客作出回覆。
導盲犬等協助動物,業主可以拒絕嗎?
協助動物受《平等法 2010》(Equality Act 2010)保護,業主拒絕的法律風險相當高,且不適用一般 Renters’ Rights Act 寵物申請程序。建議業主在處理任何涉及協助動物的申請前,先取得專業法律意見。
租客未獲批准就擅自養寵物,業主可以怎樣處理?
未獲批准擅自飼養寵物,屬於違反租約條款(Ground 12,酌情性理由),業主可透過 Section 8 程序處理。惟業主仍須確保自身的拒絕程序符合新制度要求,否則法庭可能不接受申請。
資料來源
- UK Government — 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第11條(寵物條款原文)
https://www.legislation.gov.uk/ukpga/2025/26/section/11 - UK Government — Renting out your property: if a tenant wants a pet(官方業主指引)
https://www.gov.uk/guidance/renting-out-your-property-guidance-for-landlords-and-letting-agents/if-a-tenant-wants-a-pet-to-live-with-them - UK Government — Renters’ Rights Act: an overview for landlords
https://www.gov.uk/guidance/renters-rights-act-an-overview-for-landlords - NRLA — Pets in rental properties: landlord guidance
https://www.nrla.org.uk/resources/renters-rights/pets-in-rental-properties - Shelter England — Renting with pets: the rules and what’s changing
https://england.shelter.org.uk/professional_resources/news_and_updates/renting_with_pets_the_rules_and_whats_chang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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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條款新規定令業主的回應程序更加複雜,尤其對於身處香港的業主,在28日期限內及時核查大廈契約、評估物業適合性及準備書面回覆,均需要在英國本地的專業支援。
London Homes 服務13年,逾百位香港業主信賴,由 Stephen 帶領的專業團隊代業主處理所有日常租務事宜,包括寵物申請的審核、大廈契約核查及書面回覆準備,確保業主在任何情況下均符合新法規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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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根據截至2026年7月 GOV.UK 公開資料及指引整理。Renters’ Rights Act 2025 的實務操作及法庭詮釋可能持續更新,業主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先取得專業法律或租務管理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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